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投入使用時,應具備現行國家或行業標準所規定的全部技術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。
1、使用單位應有經過專門培訓,并通過考試合格的專人負責系統的使用與操作。
2、 高壓細水霧滅火系統應具有管理、檢測、維護規程,并應保證系統處于準工作狀態。
3、 維護管理人員應熟習系統的原理、性能和操作維護規程。
4、 維護管理人員每天應對水源控制閥、消防水箱的水位、電源控制柜的電源進行檢查,并應保證系統處于無故障狀態。
5、 每年應對水源的供水能力進行一次測定。
6、 應采取措施,保證消防用水不做它用,并應每月對該措施進行檢查,發現故障應及時進行處理。
7、 消防水箱內的水應根據當地的環境、氣候條件不定期更換,更換前應向上級消防部門報告。
8、 寒冷季節設備的任何部位不得結冰,保持室溫不低于
9、 每兩年應對儲水設備進行檢查,修補缺損。
10、 消防水箱的玻璃水位計,兩端的角閥在不進行水位觀察時應關閉。
11、 高壓水泵應每月模擬自動控制的條件啟動運轉一次。
12、 區域電磁閥應每月檢查并應做啟動實驗,動作失常時應作更換。
13、 系統上所有的控制閥門均應用鉛封或鎖鏈固定在開啟或規定的狀態;區域電磁閥的調壓螺釘的位置應用紅漆點封。
14、每月應對噴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,發現有不正常的噴頭應及時更換;當噴頭上有異物時應及時清除。
15、 各種不同規格的噴頭均應有一定數量的備品,其數量不應小于安裝總數的1%,且每種備用噴頭的數量不應少于10個。
16、每個參與滅火的細水霧系統,其過濾裝置、噴頭在火災后必須進行清洗或更換。